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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8-22    点击数:90
1.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实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以上(1),(2),(5),(6),(7),(8),(9)规定的质量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以便备查。
2.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4.维护保养与检查 
(1)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3)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4)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5.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6.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7.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8.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9.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1)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0.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1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13.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14.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5.报废 
(1)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2)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3)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16.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时发放的 IC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应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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