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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多种建筑保温材料制造项目可获绿色金融支持
发布时间:2025-8-11    点击数:89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基础制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力度,2025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明确了项目的技术门槛和合规标准,同时为高能耗行业提供低碳转型路径,如钢铁、建材等行业可通过清洁生产改造、工艺流程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等获得绿色金融支持,进而推动上述行业绿色改造。
       根据目录,绿色建筑材料制造领域,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等行业符合技术门槛和合规标准将获绿色金融支持。
       水泥制品制造,一是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HJ/T  412)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商品混凝土产品;二是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GB/T  35605)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水泥混凝土砖、瓦,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建筑保温节能水泥制品、混凝土空心砌块、砼多孔砖、砼空心砖、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等水泥制品制造。
       砼结构构件制造,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GB/T 35605)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包括不但限于普通水泥混凝土板、 装配式建筑部品等砼结构构件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GB/T  35605)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石棉水泥板、石棉水泥瓦、石棉硅酸钙板、无石棉硅酸钙板、其他纤维增强硅酸钙板、无石棉纤维水泥平板、无石棉纤维水泥板预制复合墙板等石棉水泥制品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GB/T  35605)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石膏板、石膏制品及类似轻质建筑材料产品,以及包括但不限于非木质纤维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工业废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粉煤灰泡沫水泥条板、陶粒增强加气砌块等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GB/T 35605)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玻璃纤维增强混凝土(GRC)单层外墙板、GRC外墙内保温板等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墙体材料》 (GB/T  35605)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产品制造。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墙体用混凝土砌块、蒸压硅酸盐制品块材、新型烧结砖、新型非烧结砖、建筑保温节能砌块产品等,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防水建筑材料产品制造,包括但不限于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防水卷材、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等,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产品的活动。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材料制造过程中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无氯氟聚氨酯化学发泡剂、氢氟烯烃(HFO)发泡剂等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0和全球升温潜能值(GWP)相对较低的发泡剂等原辅料,且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绝热材料》(GB/T 35608)《建筑用绝热制品 六溴环十二烷的限值》(GB/T 41077)等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隔热材料制造。
       另外,目录中和建材制造相关的还包括用于高性能袋式除尘器滤料的玻璃纤维、陶瓷纤维材料制造,滤料产品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该类产品的活动;以包括但不限于粉煤灰、冶炼钢渣、煤矸石、磷石膏、电石渣等   工业固体废弃物作为原辅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活动;在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中,以尾矿、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替代沙石原料配制建筑用混凝土的活动等。
       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活动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制造,以及制造企业直接销售相应设备、产品的活动也在目录中:
1.国家、地方已颁布建筑材料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加工该产品的专用窑炉设计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指标应达到相应产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1级能效水平或先进值。
2.国家、地方已颁布建筑材料产品加工用炉窑节能评价规范标准的,建筑材料加工专用窑炉热效率、能源利用率、节能率等指标达到该设备国家或地方节能评价规范标准规定要求。
3.采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高温空气燃烧技术、富氧燃烧技术等高效燃烧技术;配置余热回收装置回收排烟烟气余热;配备先进控制系统实现设备装置精准控制和自动化操作的建筑材料专用窑炉。
4.采用替代燃料技术,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利用可燃固体废物部分或全部替代煤炭等燃料,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的建筑材料专用窑炉。
5.水泥粉磨设备、建筑材料制品成型机械等建材生产用设备能效达到相应设备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1级能效水平。
6.尚未颁布能效标准的设备,设备能效达到同类可比设备行业领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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